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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元科学”:《法律方法论》读书会

【来源:永利官网 | 发布日期:2021-04-28 】【选择字号:

法律方法论的任务是尽可能地限制最终意味着恣意的纯主观的判断余地,并且使解释活动尽可能地“客观化”和“理性化”。——克莱默

语言是法律人的工具,解释是法律人的极易。法律规定层见叠出,唯有深入阅读方知灼见。2021427日上午,康建胜老师指导的《法律方法论》读书会在兰州大学齐云楼1734会议室举行。参加读书会的师生就奥地利学者恩斯特·A.克莱默(Ernst A. Kramer)的著作《法律方法论》一书展开讨论,交流阅读感悟。

 

 

 

宋熙(主持人):法律不仅仅是理论的空中楼阁,其有着普世的现实意义,而法律方法论就是通往这座理论大厦的必要桥梁。作为法律的“元科学”,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今天有四名同学就《法律方法论》的阅读做主题报告。
    主题一:“受约束的法官法领域中漏洞填补方法

杜思涵(报告人1):从“受约束的法官法”的文义出发,法律漏洞的含义就是——承认个别规范的漏洞,但作为整体的法秩序是不存在漏洞的,由此为法律漏洞的填补提出了可能。公开的漏洞的填补方法分别有类推、援引具有预先效果的立法、援引习惯法;除外漏洞的填补方法又目的性限缩(发现漏洞)、附带类推的目的性限缩(填补漏洞),现实中存在五种目的性限缩的限制情形。

 

 

 

杜青青(评议人1):“法官的法律发现三阶层模式”,与主流观点的二阶层模式相对比,这种模式使方法论的讨论更结构化、流程化。在第二阶层的原本的法官法上,法官造法时受约束和指引,从而具有导向性,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比如公开漏洞中的类推填补,就是这种造法模式。总的来说,这本著作与拉伦茨的教义学上的方法论相比,更具有实践性。

卞婷婷(评议人2):杜思涵的发言应有所增补:第一,法官法的方法应该限定于制定成文法的国家;第二法律漏洞的认定应该从法秩序整体出发;第三,公开漏洞和除外漏洞应该限定于现行法的漏洞范围之内。
    主题二:法官法的初步认识与探讨

刘志明(报告人2):从法律方法论、法官法、法律方法、法律语言四者关系可以引出了法官法的界限问题,法官在司法解释中也会体现出自身的法律方法论。许霆案存在法律解释中的几个典型问题,如金融机构的解释、受害人过错、文义解释能否满足法律设定的目标等。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就尤为重要且富有技巧性。法官法的正当性问题,可以从延伸评价视角、接纳社会评价、弥补法律漏洞三个方面评价。总之,法官造法可以广泛容纳社会评价,从而延伸公众的评价视角,最后实现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使法不仅具有“法性”,更具有“人性”。

 

 

 

李鹂(评议人3):刘志明的整个汇报体系结构清晰,内容丰富,但题目所涵盖的范围太大,对一些问题缺乏深入的探讨,比如,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究的问题。

 

 

 

吕小红(评议人4):第一,法律适用与法律补充虽形影不离,但并非每一次法律适用必定伴随法律解释,且法律解释可以超前于法律解释;第二,法律解释属于文义范围的法律发现,法律续造是超出或者违背文义的发现;第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不仅仅包含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第四,超越的法官法看似自由,但也需要在特定的法秩序下进行,是法秩序与法官自身法律技艺的碰撞。我对案例引入表示赞同,这是将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思考融入自身读书心得的体现。

主题三:法律漏洞的辨析与分类

李昕烨(报告人3):从“受约束的法官之法”和“超越法律的法官之法”两个概念出发,大陆法系的法官与英美法系的法官在造法能力方面的区别,其概念基础就在于对“漏洞”的认知和态度。法律漏洞分为公开漏洞、除外漏洞和其他漏洞。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中,“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看似是当然解释的方法,但往往涉及类推,且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特别规定是否架空了一般规定的法秩序问题,特殊规定本就针对法秩序中的个别问题而设立,其目的反而是维护整体上的法秩序。就目的性限缩与权利滥用的关系而言,目的性限缩必须具备一定的一般化基础,否则如果是个案,只能用民法中的权利滥用限制原则来进行规范。

康建胜(评议人5):外文译著的阅读是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这是话语体系表述方式的不同所造成的结果。关于漏洞不明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漏洞定义的问题:比如,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自洽的系统,所有通过法律逻辑能解决的问题都不算作漏洞。报告人关于类推的表述应该先进行限定,这个概念在不同部门法之间存在很大区别,由此呈现出刑法与民法中对类推迥然不同的态度。

 

 

 

钟月婷(评议人6):第一,报告结构应重点介绍漏洞的认知与辨析;第二,是概念的分别还需要厘清;第三,关于法律漏洞概念的认定,是由现行法秩序推出不符的具体法规范,应结合维德士的《法理学》进行比较学习;第四,习惯法之所以能成为现行法的有效补充,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和地位而定的,只有在现行法不完善的时候,习惯法才能作为辅助手段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读书应该由作者的思想作为引子,更多地思考现实问题,而不是仅仅停留于理论本身。

主题四:对“体系解释”的再认识

徐宏军(报告人4):由哈贝勒的“没有(法律)文本不需要语境”可以看出法的体系的基本概念与其重要性。关于法的内外体系的认识:要承认现行法的解释不能,在解释过程中优先适用现行法;但是在解释现有法律的时候,不能忽视法律原则的作用;综上,解释现行法律规范时,要注意目的性限缩的限度。最后,体系解释的具体问题包括合宪解释和基本权利的“间接的第三人效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请求权的竞合等。

周雯(评议人7):法的体系解释中最明显的问题就是法条竞合问题。类推解释和当然解释的界限问题,是维度上的区分。当然解释是纵向的推理,类推更像是横向的扩充。

朱梦丽(评议人8):徐宏军汇报体系结构与书中的体系结构提出了比较。这本书的脚注的对于深入学习非常重要,在阅读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关的书籍进行比较学习。

康建胜(指导老师):法律方法是法律适用的“规则之术”,任何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方法。读书会的目的在于训练限时表达的能力,法律思维与养成学术习惯。希望大家能够横向地、多视角地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评议时应该大胆提出质疑,从而收到互相学习的作用;汇报的重点要放在对于书籍的理解方面。(文:刘与宽 图:张尚文 审稿:康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