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工资单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地方津贴、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知老补贴等六项工资收入(税后)作为应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上述六项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一、 “税”的计算方法
1、上述六项收入总计在3500元(含)以下的不扣税;
2、超过3500元的,首先从上述六项收入总计-3500元后:
① ≤1500元的,乘以3%,为应扣除的税;
② >1500元≤4500元的,乘以10%,再减105元,为应扣除的税;
③ >4500元≤9000元的,乘以20%,再减555元,为应扣除的税。
二、交纳党费的基数计算方法
1.上述六项收入总计在3500元(含)以下者,以实际收入作为应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0.5%的比例交纳党费。
2.上述六项收入总计-应扣除的税,等于应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组织部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